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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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河南库歌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与二里岗南街蓝海广场2号楼21、22层。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把学校办成管理严格规范、教风严正、学风浓厚、学员具有一定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的适应社会发展的专业人才培训基地。
        第五条学校的性质由河南库歌商贸有限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实施非盈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六条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河南库歌商贸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发田,其法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南街2号院。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


    第二章    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 学校办学内容为:
        (一)办学规模:每年培训500人以上,随着学校发展逐年增加。
        (二)办学层次: 食品检验员(初级、中级、高级) 公共营养师(中级、高级) 食品安全员(员、师)
        (三)办学形式
        短期培训
        (四)办学范围:针对河南省范围内食品药品系统内人员、食品药品企业法人及安全员、餐饮企业法人及安全员进行培训、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药品检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五)开设专业
        食品、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药品检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六)招生对象:河南省内食品药品系统内人员,食品药品企业法人、餐饮企业法人、食品药品企业安全员、餐饮企业安全员等。
        第九条 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学习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实行从业资格证、鉴定资格证。


    第三章  学校资产来源及性质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50万元,由场地、设备等四部分费用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单位为河南库歌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资金分布为办公室设备20万元,教学设备30万元。随着学校发展需要随时增加投资。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河南库歌商贸有限公司举办者投入。注册资金50万元。


    第四章   学校的决策机构与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教职工代表2人。
        董事会每届任期5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负责人的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以及学校校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或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发田,身份证号:411024195911030018,居住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南街2号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相关资料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河南库歌商贸有限公司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示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及向社会公示的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等相关材料报审批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学校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七章  学校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学校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要求,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为: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2/3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并在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6年4月8日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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